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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日期:2019-07-21

 

 

      一、出台背景: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52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2018]126号),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基本原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实行开放型、主动式救助。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对流浪乞讨人员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综合预防措施,尤其是坚决防止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外出流浪;对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强化家庭、社会、学校共管责任,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政策,进一步减少直至杜绝街头流浪现象。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主要任务: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机制,县级成立由民政局直接管理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站,单独核定编制,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负责全县的救助管理和保护工作。各乡镇(区、办)也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确保辖区内无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域外进入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发现并妥善救助与保护。按照四级救助网络要求,健全完善我县三级救助网络,县救助管理站作为基础,负责全县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工作;乡镇(区、办)建立临时救助点,主要承担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工作与本辖区所属外出流浪乞讨人员接领返乡工作;村(居)委会建立救助咨询引导点,主要承担发现、劝阻、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工作。全面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人员生活救助、教育矫治、医疗救助、临时安置、护送返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疗救治制度,合理确定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扎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救治费用由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及时结算。
      四、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从源头上杜绝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村(居)委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及时掌握本村外出人员动因、去向及相关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员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申请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各乡镇(区、办)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清、任务明。要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全面建立起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各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格局。全县建立并实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民政局、编办、公安局、财政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人社局、司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区、办)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永清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救助保护工作,及时通报沟通相关信息,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相关文件: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