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19〕61号

发表日期:2019-07-20

 

 
各乡镇(区、办),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永清县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719
 
永清县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促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8]52),《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廊政[2018]126),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十八周岁以下)是指在街头流浪乞讨,生活无着的人员。
第三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履行工作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的积极性,在全县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氛围。
第四条 2020年,全县基本建立完整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体系,达到及时救助、妥善安置、源头预防、回归社会的总体要求,全面实现我县城内街巷无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的工作目标。
第二章救助管理和保护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实行开放型、主动式救助。
第六条 坚持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对流浪乞讨人员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落实综合预防措施,尤其是坚决防止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等外出流浪;对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强化家庭、社会、学校共管责任,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政策,进一步减少直至杜绝街头流浪现象。
第七条 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落实工作责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主要工作任务
第八条 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全面实行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救助管理和救助保护机制,县级成立由民政局直接管理的流浪人员救助管理站,单独核定编制,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负责全县的救助管理和保护工作。各乡镇(区、办)也要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构,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确保辖区内无外出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人流浪现象,域外进入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流浪未成年人能够及时发现并妥善救助与保护。
第九条 按照四级救助网络要求,健全完善我县三级救助网络,县救助管理站作为基础,负责全县范围内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相关工作;乡镇(区、办)建立临时救助点,主要承担辖区内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工作与本辖区所属外出流浪乞讨人员接领返乡工作;村(居)委会建立救助咨询引导点,主要承担发现、劝阻、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工作。
第十条 全面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包括流浪未成年人在内的流浪人员生活救助、教育矫治、医疗救助、临时安置、护送返乡、设施建设、设备购置等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完善流浪乞讨人员定点医疗救治制度,合理确定定点医院,按照先救治后结算的原则,扎实做好流浪乞讨病人的救治,救治费用由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及时结算。
第四章部门职责
第十二条 县民政局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组织协调,切实抓好救助机构管理与监督等工作,要定期通报工作情况,及时对有关部门及社会人士报告的求助线索主动救助,并按照相关程序为流浪人员提供衣、食、住、行等保障,对无能力自行返乡的流浪乞讨人员及未成年流浪人员指派专人护送至原籍救助部门并做接洽工作;对暂时不能核实甄别户籍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人员,负责安排在救助管理站安置:对公安部门在打拐中被解救的查找不到父母或监护人的婴幼儿,接收到廊坊市福利院安置。
第十三条 县公安局负责对城区各场所进行巡查(派出所负责对所在辖区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流浪人员并规劝返乡。对没有自行返乡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流浪未成年人要引导、护送到救助机构接受救助,并办理交接手续。对患病的要护送到定点医院接受诊治,并及时通报县民政局,同时应在救助机构内设置警务室,派驻警员,负责对流浪人员进行个人身份信息调查与甄别工作,要通过公安人口管理系统、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救助管理信息等方式,及时查找确认流浪乞讨人员户籍和流浪未成年人父母或监护人,对3个月以上仍不能核实甄别户籍所在地和查找不到监护人的流浪乞讨人员,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对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进行流浪乞讨的,应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未成年人乞讨的,应对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需要救助的护送到救助机构进行救助;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立即出警处置,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交管部门落实救助专用车不受限行规定。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救助资金、救助机构经费、护送、医疗等各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第十五条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城区街道、商业摊点、市场、铁路公路桥涵、建筑工地、料场、垃圾站等地点进行巡查,及时发现流浪人员并规劝返乡,对没有生活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办理相关手续。对患病的流浪乞讨人员护送到定点医院,并及时通报县民政局。
第十六条 县卫健局负责确定永清县人民医院和永清县康定精神病医院为定点医院,指导定点医院完善流浪乞讨病人诊疗、转诊制度,规范救治程序和诊疗行为。协助民政、公安、城管部门做好街头救助。定点医院按照与县救助管理站签订的医疗救治协议开展救治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关救治资料,据实结算相关救治经费。协助县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病人身份甄别、核实工作。加强对救助管理站内设医务室的业务指导,帮助救助管理站对流浪乞讨残疾人、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和康复训练。
第十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汽车站的巡查,发现疑似流浪乞讨人员及时通报公安局或民政局,同时在购票、出站、乘车等方面积极协助民政局,保证流浪人员顺利乘车出站,对外地护送至我县的流浪乞讨人员,要积极配合护送单位做好与县内相关单位的联系,确保顺利、安全交接。
第十八条 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做好县内流浪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与管理,指导救助机构对流浪未成年人进行义务教育或替代教育;要建立适龄儿童失学信息通报制度,做好劝学返学工作,杜绝本地未成年人的外出流浪。
第十九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流浪人员在县内的劳动纠纷的处置工作,依法保障流浪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县司法局负责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流浪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第二十一条 县编办负责做好县救助站单位人员编制配备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辖区流浪救助管理工作,流出地乡镇(区、办)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责成民政所无条件接收流入地救助管理机构送回的本地流浪乞讨人员;乡镇(区、办)、村(居)委会帮助返乡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为符合条件的落实社会救助,督促返乡受助人员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抚养、赡养)义务,防止其再次外出流浪。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积极对困难家庭予以帮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从源头上杜绝流浪乞讨现象的发生;村(居)委会要建立随访制度,及时掌握本村外出人员动因、去向及相关情况,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员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报告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或申请法院依法变更监护人。各乡镇(区、办)及各职能部门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真正做到责任清、任务明。要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鼓励和支持其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全面建立起政府部门、基层组织、社会各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参与的救助保护工作格局。
第二十四条 全县建立并实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以县政府主管副县长为召集人,县民政局、编办、公安局、财政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卫生健康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和体育局、人社局、司法局等部门及各乡镇(区、办)相关负责人组成的永清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制定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措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县救助保护工作,及时通报沟通相关信息,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检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情况。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相关解读《永清县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