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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永政办[2018]41号文件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永政办〔2018〕72号

发表日期:2018-04-13

 

 
各乡镇(区、办),县直有关部门:
2018年3月8日,经县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制定印发了《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关于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永政办[2018]41号),为进一步增强文件的科学性,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为:
原文件第九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必须实行精装交房”,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推荐精装交房”。原文件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