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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2017

发表日期:2017-11-09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明确用工单位及就业困难人员的权力与职责,有效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文件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政策扶持,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类和社区公共管理服务岗位类。

二、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对象

具有本县户口、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及就业愿望,在县就业服务局办理了《就业创业证》并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现行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政策

按照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文件规定“对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按其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含养老、医疗、工伤)。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及安置

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工作岗位不交叉不重复、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科学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本单位书面《公益性岗位开发申请》或《用工申请》。

(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由申请单位填写《永清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申报表》。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单位提供岗位和拟安置人员的具体情况,复审其享受扶持政策历史纪录。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审后向申请单位推荐面试,面试成功后5日内签订《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协议》。

(五)用工单位将《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协议》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填写《永清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公益性援助岗位核定书》。

(六)申请单位按季度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安置对象的考勤表、请销假情况记录。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季度向县财政局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

我县目前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480元,社会保险按申请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与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承担部分。

六、公益性岗位的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实行“谁用人、谁主管、谁负责”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的双保险管理原则,用工单位应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管理;按月、按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动态管理登记,并对人员在岗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遇人员变动要及时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实行不定期监督、指导。

(一)各用工单位要制定本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情况进行考勤,每季度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考勤表,作为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

公益性岗位遇工作人员即将到期情况时,用人单位要及时对即将到期人员进行详细登记。

(二)用人单位应为安置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时间。如因岗位特殊,无法执行法定劳动时间的,可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后,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并按月、按季上报其岗位设定与时间安排明细表。

(三)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与义务,期间如发生劳动争议,按照《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办理。

(四)用工单位将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调整至不属于原聘用的公益性岗位工种范畴之外的,不得再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五)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提前退休或死亡的;

(2) 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 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4) 无故旷工连续10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20天的;

(5) 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的;

(6) 有违法行为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岗位缺岗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为其及时补充人员。

(六)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因上述(2)项被解除就业援助协议关系的,可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其调整一次公益性岗位;因上述(3)(4)(5)(6)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要在其《就业创业证》上做详细记载),不得再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待遇。

(七)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实行请销假制度。

事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需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以假条或单位证明作为请假依据;三天以上需携带用人单位准假证明报县人社局备案。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请假,需由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亲属携带其身份证按以上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病假:七天以内(含七天)需持相关医院证明向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以假条或单位证明作为请假依据;七天以上需携带医院证明及用人单位准假证明报县人社局备案,以人社局备案为请假依据。如遇特殊情况本人不能请假,需由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亲属携带其身份证按以上程序办理,否则视为旷工。

事假、病假结束后由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本人到用人单位及县人社局进行销假登记。

(八)建立公益性岗位检查考核制度,每年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组成专项工作检查组,对各单位的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对因管理不善或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取消用人单位次年开发公益性岗位资格。对无故不在岗三次、代岗的公岗就业人员将取消公益性岗位援助资格。

(九)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就业专项资金的行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并要追究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