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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举报办法

发表日期:2018-01-09

永清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清县“散乱污”企业举报

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园、办),县直相关部门:

现将《永清县“散乱污”企业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8年1月9日



永清县“散乱污”企业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举报永清县行政区域内的“散乱污”企业。

第二章  举报流程

第三条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0316-6681912举报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产业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

第四条  接到举报后进行登记,举报材料由县政府交由有关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作出后15日内反馈举报人。相关部门履行对举报人的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向被举报单位泄露举报人信息,接到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查实的,举报人可向纪检监察部门申告。

第五条  有奖举报实行实名制。举报人举报时,应当提供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及照片、录像、资料发生时段等相关证据和本人姓名、有效证件、联络方式等。举报人应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有协助查明环境违法行为的义务,凡故意捏造、诬陷或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内容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有权对以下问题进行举报。

(1)有色金属熔炼加工: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 废气未收集处理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3)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4)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尘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石灰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9)废塑料加工:热熔、挤出工序未安装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10)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VOCs 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七条  依据本办法第六条举报内容,经查证后属实的,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作出奖励决定后,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举报人自收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视为放弃。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举报奖励遵循以下原则:

1、对举报同一违法行为,只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2、举报的“散乱污”企业已被取缔,再次复产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列支,每年由审计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年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

    1、举报的“散乱污”企业事实不清、或企业难以确定、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

    2、举报的“散乱污”企业已被新闻媒体曝光;

    3、举报的“散乱污”企业正在清理期间,尚未完成取缔。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泄露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个人信息,若出现泄露信息的依法依纪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工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