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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320-321/2020-02-15/16581主题分类:财政、金融、审计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0-02-15文  号:永政办〔2020〕9号有 效 期:  有效
名  称: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四项措施(试行)的通知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四项措施(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0-02-15
各乡镇(区、办)、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四项措施》(试行)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组织实施。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5日 
 
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
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四项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4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廊政办〔2020〕8号)精神,持续推动防控工作升级加力,坚决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减少重点中小企业由疫情防控带来的损失,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增加防疫物资供给
企业为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进行的技改投资,设备投资额500万元以内的按30%补贴,超出5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20%补贴,企业可凭借疫情防控期间内设备投资发票,由科技工信部门按照技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认定,按程序申请。(牵头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对企业用于扩大防疫应急物资生产的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补贴一年。(牵头单位:县财政局)。按照省、市要求全面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排污许可证工作,对符合规划选址、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且用于防疫的药品、生物制剂、消毒药水、卫生材料、防护材料,医疗器械等新、改、扩建项目,医院或配套污水处理项目,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先确保正常生产,并同步办理或限期补办相关环保手续。 按照省要求,全力保障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和项目正常生产运行,将疫情防控相关企业全面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全力予以服务保障,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坚持不限产,不停产、不检查、不打扰,保障企业满负荷生产。坚决保障疫情防控相关车辆畅通运输,对运送疫情防控物资、群众生活必需品的车辆以及垃圾清运车、医疗废物运转车等特种车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坚持不检查、不限行、不打扰,切实保障正常运输通行。(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各乡镇、园区)
二、完善生产配套条件
对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进行“一对一”驻厂帮扶,在检验检测、技术审评和现场检查环节,积极联系、配合省市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加快急需物资生产资质办理。(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畅通交通运输渠道
严格落实国家在疫情防控期间关于交通运输管理的各项措施,在确保阻断疫情传播渠道的前提下,开辟绿色通道,保障防疫物资运输和复工复产企业生产运输出行车辆通达。(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科技工信局、各乡镇、园区)
四、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在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推动外贸企业复工复产,落实出口企业环境监管正面清单制度,让复工后的企业满负荷生产,尽快消化外贸企业积压订单。对因疫情影响生产及物流等环节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等问题及时提供商事法律和贸易投资促进等公共服务,协助外贸企业办理“不可抗力证明”,尽量将企业所受损失降至最低。(牵头单位:县发改局)
五、落实税费减免措施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各项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上述税收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遵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企业,可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六、实施中小企业援企稳岗政策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七、缓缴中小企业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连续3个月以上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3个月以上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企业,其可按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八、引导降低小微企业房租成本
疫情期间,国有、集体及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要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云裳小镇、鑫海鞋城、恒美花都三大市场为租户减免租金,对疫情期间减免的租金,县财政予以30%-50%补贴。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餐饮住宿百货业中小企业免收1个月房租,减半收取2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租金。(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高新区管委会)
九、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针对企业复产、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周转问题,及时提出纾困举措。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在信贷政策上适当倾斜,积极通过展期、延期等方式予以解决,发生逾期的,不进入违约名单。(牵头单位:县金融办,责任单位:人行永清中心支行、县财政局)
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和驻永清金融机构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要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不低于0.5个百分点,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牵头单位:人行永清中心支行)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财政部门给予担保费用补助。(牵头单位:县金融办、县科技工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鼓励廊坊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疫情期间在保客户的续贷担保及防疫物资相关企业的担保需求,简化业务流程,提高效率,开通“绿色审批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及主营业务为疫情防控相关的企业,减收一个季度的担保费,对疫情防控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减收半年的担保费,降低疫情期间融资成本。(牵头单位:县科技工信局)
十一、加快项目审批办理
提高政务服务水平,对与疫情防控有关、需实行紧急审批的事项,特事特办、即来即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建设项目,备案、开工、规划等涉及审批的事项开辟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快速通道”。对确有急需办理审批业务的一般性政务服务事项,可通过电话预约、网上预约等方式提前预约登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十二、支持重点行业发展
落实促进装备、玻璃、服装等主导产业、特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用足用好技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科技创新奖励资金,在研发创新、技术改造、品牌建设等方面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引导企业开发满足消费升级需求的“专精特新”产品,加快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工信局)
着力发展电子商务和线上经济,支持电商平台与我县云裳小镇、鑫海鞋城、恒美花都及服装企业开展无接触服务,推动实现线上和线下服务相结合,推动电子商务企业与商业网店融合,积极发展线上服务,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农乡村局、各乡镇、园区)
十三、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加大对重点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省市重点项目逐一建立工作台账,做足做好项目建设各项准备,一旦具备开工条件立即开工建设。对上半年有望建成投产的项目,要切实做好帮扶工作,确保早投产早达效。(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各乡镇、园区)
十四、加快支持企业发展资金兑现进度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困难的中小企业,各预算主管部门要建立资金审核快速通道,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对有明确政策标准、落实到具体企业项目、列入2020年度预算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改资金和科技创新奖励资金,抓紧组织企业申报,加快资金审核进度,对于实施后补助的项目资金,抓紧补贴到位。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资金,尽快发挥财政资金效益,及时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牵头单位: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且在永清县注册的中小企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项政策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三个月(有明确时间要求的条款除外)。国家、省、市出台的相关支持政策,我县遵照执行。
  相关解读:《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十四项措施(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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