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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的提醒告知书

发表日期:2022-12-19

      近期,伴随国家疫情防控措施优化调整,退热、止咳、抗病毒、治感冒等药物受到全社会广泛关注,成为近期消费热点。为进一步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经营行为,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用药用械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现就疫情防控相关药品、医疗器械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禁个人以任何形式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医疗器械属特殊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条款规定,经营药品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规定,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需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属第三类医疗器械,凡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并具备相应储存条件的零售药店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可销售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但经营方式仅为零售的,不得从事批发业务。消费者购买时一定要选择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正规药店和医疗器械公司,不在未取得经营资质或无法提供经营主体信息的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社交平台购买药品医疗器械。严禁任何企业和个人未取得经营资质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的,责令关闭,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销售假劣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不得借疫情防控之机,大幅提高药品、医疗器械的销售价格,经营者要严格控制进销差价在合理范围内;不得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以及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要采取多种措施组织货源,保障市场供应。
      三、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防疫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管执法力度,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无证经营行为。对查实存在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价格欺诈、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力做好保供疏导工作。积极与药品经销商协调沟通,通过区域协调,穷尽办法加大药械储备,全力满足市场需求。同时要求药店正确引导购药,避免“有病无药,有药无病”现象发生。充分发挥药店执业药师作用,交流宣传用药引导工作,缓解连花清瘟、布洛芬、抗原等出现过分倾销状况。
欢迎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对遇到的非法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涉嫌销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情形,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共同维护全县药械安全和市场经营秩序。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