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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发表日期:2026-09-20
我镇于2024年9月11日对鄢忠伟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即永澜决字【2024】001号鄢忠伟卷宗)于2024年8月5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2025 年 4 月15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因2024年12月31日,执法权限划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已无权限,故撤销对你的处罚决定,即日起执行。
里澜城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0日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2025 年 4 月15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因2024年12月31日,执法权限划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已无权限,故撤销对你的处罚决定,即日起执行。
里澜城镇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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