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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处罚的决定

发表日期:2026-09-20

我镇于2024年 7 月 24 日对杜书兵、李玉林、何云亮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即永澜决字【2024】5号杜书兵、李玉林、何云亮卷宗)于2024 年 8 月 23 日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因2025年4 月 15 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裁定,不予执行。2024年 12月31日,执法权限划归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我镇综合行政执法队已无权限,故撤销对你的处罚决定,即日起执行。



里澜城镇人民政府
20206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