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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恩祥建房案行政处罚决定书
李恩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里澜城镇七堡村土地建房
发表日期:2025-12-3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澜罚决〔2025〕012号
当事人:李恩祥;身份证号:131023196512011419,永清县里澜城镇七堡村人,务农,电话:13930625801。
李恩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里澜城镇七堡村土地建房,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李恩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七堡村土地建房,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现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1、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清县里澜城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40033-01
永清县里澜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永澜罚决〔2025〕012号
当事人:李恩祥;身份证号:131023196512011419,永清县里澜城镇七堡村人,务农,电话:13930625801。
李恩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里澜城镇七堡村土地建房,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2022年3月30日修订)第六十八条,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李恩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七堡村土地建房,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为证。
现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不服上述拟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可在收到本告知书后,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将在你收到本告知书次日起五个工作日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你若对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不服,有权在本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陈述和申辩。如果充分认可本机关告知的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你有权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填写《放弃权利申请书》。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将被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1、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限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清县里澜城镇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6040033-01
永清县里澜城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冀公网安备:131023020003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