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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畜牧兽医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17-12-06

  为确保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每月至少对全县的奶牛养殖场,生鲜乳收购站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饲料兽药采购记录、使用记录,饲料库房、药房等场所,有无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碱类物质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二、抽取奶样、尿样、饮水、饲料样,进行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黄曲霉毒素、碱类物质等违禁添加物检测,发现疑似,立即送往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每月至少对全县的猪场、肉牛场、羊场,鸡场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饲料兽药采购记录、使用记录,饲料库房、药房等场所,有无添加使用“三聚氰胺”“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四、抽取尿样、饮水、饲料样,进行盐酸科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等“瘦肉精”违禁添加物检测,发现疑似,立即送往有资质的检测部门检测。

五、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每季度至少对全县的生猪屠宰场、畜产品销售市场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抽取尿样、牛肉、猪肉、羊肉、鸡肉、猪肝、鸡肝等,检测有无添加使用“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添加物的行为。

 

六、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

七、对问题企业,及时做好复查工作。

八、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严肃处理,对应移交的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