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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发表日期:2023-05-29

一、收费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收费标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
三、收费主体:国家税务总局永清县税务局
四、计量单位:元
五、收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4月2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订);2、《残疾人就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8号);3、《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后,以发改价  格规(2019]2015号;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决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17  号);6、《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税(2016)40号);7、《河北省财政厅等三部分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税(2020)15号);  8、《关于推进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残联厅函  [2020)216号;9、《关于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21)16号);10、《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第98号)。
六、收费范围:永清县区域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  办非企业单位。
七、收费对象:永清县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八、征收方式: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
九、减免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保障金。
十、监督举报电话: 0316-2781223
 
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pdf财政部关于取消 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pdf(152.50KB)
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pdf财政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pdf(275.14KB)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pdf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pdf(148.14KB)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pdf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15号 ).pdf(948.11KB)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2016】40号 ).pdf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2016】40号 ).pdf(526.59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