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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6-20

 各乡镇(园区)、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有效遏制囤地圈占、私搭乱建、强征滥占、私自流转土地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全面落实,维护全县发展稳定大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土地流转
1、未经依法批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不得以出租、出让、抵押、承包等形式进行非法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或改变土地用途。
2、依据《物权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农村现行土地流转,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并经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2014年4月7日之后,未履行村街民主程序及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土地流转行为和协议文书,一律视为违法行为和无效协议文书。
3、未经县政府批准私自征收土地和流转土地的,一律不予配给土地指标,不予调整土地利用规划,不予办理土地转征手续;未经县政府批准被征占土地的农户,不享受失地农民保障等各项政策。各乡镇(园区)要依法严格管控村级组织和个人私自进行的土地流转行为,特别是针对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私搭乱建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制止。县农业局要加快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完善基础信息,严格流转管控,推动农村土地精细化管理。
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再开发行为
1、对确有征地、拆迁工作需要的村街,须报请辖区乡镇(园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核,并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未经县政府批准,各乡镇(园区)不得私自与开发企业签订新农村建设协议,不得私自开展征地、拆迁工作,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协议,并停止一切征迁补偿行为。
2、对各乡镇(园区)已经与开发企业签订新农村改造协议,并已获得主管部门批准的,启动前要由相关乡镇和开发企业报县政府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审批手续办理过程中,不得进行征迁补偿。
3、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使用土地。县国土局、建设局、综合执法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配合各乡镇(园区)做好规划管控,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县委农工部、监察、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做好对新农村建设、农村土地征迁监管工作,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立即制止并上报县政府,严肃追究相关乡镇(园区)主要领导及主管人员责任,依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审批国有建设用地改变用途、转让及变更登记
1、从严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改变用途、转让。对不符合改变用途或转让条件的土地,国土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符合改变用途条件的,按照《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用途变更管理的暂行办法》(永政[2014]48号)文件执行。
2、县国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闲置土地,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规定征缴土地闲置费,满两年及两年以上的,依法无偿收回。
3、各乡镇(园区)要加大辖区圈地囤地等违法行为的巡查治理力度,凡是被认定为存在涉嫌故意圈占、囤地行为的土地,国土部门一律不得为其办理转让、抵押及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1县国土局要立足职能,结合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配合各乡镇(园区)严厉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主要指不符合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批准占用或骗取批准占用土地;非法占地修建住宅;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非法将集体土地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违法占地建窑、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等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2、县综合执法局要立足职能,配合相关乡镇(园区),对中心城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主要指不符合城乡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等违法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3、各乡镇(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是本辖区土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巡查机制和责任机制,对辖区内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发现,初始阶段制止,初建时间拆除恢复地貌。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用地及违法建设行为,各乡镇(园区)要坚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坚决遏制违法占地、私搭乱建行为。对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或非法占用特护林五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或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4、县交通局负责交通干道两侧公路管理区范围内违法占地清理工作,并配合乡镇(园区)做好公路控制区范围内违法占地清理工作;县水务局负责全县主要干渠、堤防、扬水站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违法占地清理工作,并配合乡镇(园区)做好安全保护范围内违法占地清理工作。监察、公安、法院、检察等机关要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的意见》(冀办发[2012]28号)要求,各司其职,严格执法。公安机关要对不听劝阻,阻挠妨碍执法、暴力抗法、拒不配合查处、取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处置;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要迅速立案进行侦查;法院在案件移送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予以立案;监察部门对国土资源违法人员依规、依纪应当被追究党政纪责任时,要立即介入立案调查,及时作出处理。
5、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依法予以拆除的,一律不予补偿。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部门不得为违法行为提供服务;相关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者办理相关许可手续,不得为利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者办理相关证照;不动产登记部门不得为违法建筑办理登记。
五、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永清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以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现状为基础,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前提,充分考虑发展定位,有效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统筹国土开发、保护和综合整治,大力盘活用地存量,开展低效用地再开发。
六、各类新增以及按规定应当收回的建设用地,由政府统一收储,并依法依规统一组织出让,建设用地上的建(构)筑物,随土地一并纳入政府收储,任何单位(企业)、个人均不得违规买卖和变相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对自行交易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违法获利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没收非法所得,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在国有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在预征土地上恶意抢建、抢种,骗取土地补偿款的,将依法予以清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七、各乡镇(园区)及各相关部门要立即在本辖区和职责范围内开展此项工作,严格土地管理,遏制违法用地及建设行为,为永清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法律责任。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按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对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