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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清县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7-09-05

 各乡镇、园区,县直有关部门:

《永清县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永清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永清县人民政府
 2017717
 
 
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限额以上企业入统工作的通知》(廊政办传【2014109号)、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限上商贸企业培育促进消费工作的通知》(廊政办传【201530号)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县商贸流通企业健康发展,增加限额以上入统企业数量,提高我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增速,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政府每年设立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发展专项资金30万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条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以下简称限上企业)是指在本县注册的餐饮、住宿、批发、零售企业,其中餐饮住宿企业年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批发企业年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上,零售企业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第三条专项资金用于对以下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
      1、对当年自然新增入统的限上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2、对达到限上要求的个体工商户,通过鼓励引导转为企业法人,并及时入统成为限上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
      3、对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数据的企业直报员,每月补贴200元。
4、对企业所报数据每季度进行统计排名,对增速靠前的企业直报员给予300元的奖励(按企业总数的40%进行奖励)。
5、对企业所报数据每年进行统计排名,对增速靠前的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励(按企业总数的40%进行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企业直报员培训会议费用。定期组织企业直报员召开培训会议,相关费用从专项资金列支。
第五条县商务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奖励发放;县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统计局负责提供各项统计数据。
      第六条对新增入统企业和个转企的入统企业,每年年底进行奖励;对企业直报员的补贴和奖励每季度发放一次。
      第七条当年剩余的专项资金,转入下年度专项资金一并使用;不足部分,在下年度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本办法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