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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已实施 未达标排放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日期:2019-04-04来源:廊坊日报编辑录入:

(记者 孟洁)近年来,随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不断深入,河北省扬尘污染问题逐渐凸显。据测算,扬尘污染对PM10浓度的贡献率约为42%,而施工扬尘又是扬尘污染的一大重要来源。为进一步强化扬尘源头管控和执法,减少扬尘排放污染,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4月1日起实施。

以PM10为控制指标

施工工地小时浓度值不得高于背景值80微克/立方米

PM10是施工场地扬尘的主要污染因子,也是国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监测的项目之一,还是河北省扬尘在线监测和联网的项目,因此《标准》确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项目为PM10。

《标准》规定,扬尘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为80微克/立方米。监测点浓度限值是指施工场地监测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的差值,当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150微克/立方米时,按150微克/立方米计。即施工工地所在县(市、区)同时段的PM10浓度值就好比是一个“背景值”,施工工地不得高于背景值80微克/立方米。

《标准》设置了背景值最高限值,为150微克/立方米,当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值大于150微克/立方米时,取150微克/立方米计。这也意味着,随着背景值PM10浓度越来越高,施工工地的排放空间就会越来越小。据测算,当背景值PM10小时浓度值超过150微克/立方米后,空气质量一般也就达到了重污染预警程度,这个时候工地应当采取措施停工减排。

施工工地扬尘是敞开源,往往是短时间较高浓度排放,瞬时性强。《标准》在制定中综合考虑了颗粒物的浓度限值和最高允许超标次数,一般的标准都是一次超过限值就超标,此次出台的扬尘排放达标判定的依据确定为“每天不得超过两次”,即每天累计三次以上超标视为不达标。

《标准》的制定与实施,为监督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扬尘排放严格执法提供标准依据。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实现扬尘污染物达标排放的,由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明确工地监测点数量设置

1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工地至少设置4个监测点

作为河北省控制扬尘污染的一个强制性地方标准,《标准》还明确了施工场地监测点数量和设置规范。施工工地监测点位宜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监测点位应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他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

此外,当与其他施工场地相邻或施工场地外侧是交通道路且受道路扬尘影响较大时,施工场地监测点宜避开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在采样口设置上,《标准》要求高度宜在3米至5米范围内。

据了解,在监测点数量要求上,河北《标准》与天津市的相关技术规范保持了一致,体现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比如,《标准》规定,占地面积小于等于5000平方米的施工场地,应最少设置一个监测点;占地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万平方米的,应最少设置两个监测点;占地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小于10万平方米的,应最少设置4个监测点等。此外,市政建设施工中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宜设置1-2个监测点位。

据悉,《标准》的出台基于对石家庄、邯郸、沧州、唐山、张家口等地的施工场地近6万个PM10在线监测数据统计分析和现场调研、监测,在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措施的情况下,施工场地可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