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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峰有尺度 停限有标准 差异不纵污——2018-2019年国家、省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重点工作解读

发表日期:2018-10-22来源:廊坊日报编辑录入:

防范秋冬季大气污染,禁止“一刀切”式停限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向各类污染行为“切一刀”,做到错峰有政策、停限有标准,差异化管理不纵污,是今年新出台的大气污染攻坚举措的一个明显亮点。近日,本报记者联系了市大气办负责人,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及《河北省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作了重点解析。

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

关于“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国家、省《方案》要求,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实施分类处置。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

关于扬尘治理,国家、省《方案》明确,要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各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VOCs深度治理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项目

关于VOCs深度治理,国家、省《方案》均要求,加强源头控制,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项目,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克/升。河北省严格执行《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要求,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积极推进汽修行业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自2019年1月1日起,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克/升。

这些企业全面采取错峰生产

企业“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高排放企业受严控,环保标杆企业受保护。关停取缔类的“散乱污”企业将被“两断三清”。

关于错峰生产,国家《方案》提出,要因地制宜推进工业企业错峰生产,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年至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

省《方案》明确,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必须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在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但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这些企业可不予限产

国家《方案》提出,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可不予限产。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省《方案》明确,对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上述行业企业,本着“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的原则,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建立清单,细化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安全生产措施,严格防止“一刀切”。对符合环保要求、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其他行业企业,采暖期可不予错峰生产。

排放标准比以往更严,要求更高更具体

关于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标准,国家、省《方案》提出,自2018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

在执行国家方案的基础上,省《方案》加严了标准要求,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竖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气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mg/Nm3、30mg/Nm3、130mg/Nm3;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mg/Nm3。

关于工业炉窑深度治理,国家、省《方案》要求,实施工业炉窑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年1月1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

这些企业、设施、设备将被关停、淘汰、取缔

这些企业是高排放污染源,是雾霾的主要贡献者,这些落后的设施、设备一定程度上“放纵”了污染排放,关停、淘汰、取缔态度必须坚决、工作必须到位。

国家、省《方案》明确提出,2018年12月底前,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本报记者 陈正 吕新颖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