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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清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测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2018〕40号

发表日期:2018-03-20来源:编辑录入:

 

各乡镇(区、办)、县直相关部门:

《永清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测算管理办法》已经永清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38


永清县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测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上级关于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理,严格限制高强度、高密度开发建设和超高建筑项目的要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建设绿色、人文的宜居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测算。

第三条  坚持“贯彻政策、分工负责、严格程序、精细测算、公众参与、政府审批”的原则,认真做好容积率测算,推进旧城和城中村改造工作稳步开展。

第四条  以开发企业8%的利润率作为测算容积率的指标。

第五条  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原则上不突破2.0

容积率在2.0及以内的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按法定程序实施建设。

对于容积率2.0不能满足规定利润要求的,依据本办法组织测算,履行相关程序后确定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  容积率指标要与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指标相协调,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二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对于需要测算确定容积率指标的旧城或城中村改造项目,分别由街道办、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发函县建设局。

第八条  县建设局收函后,经审查,确需测算容积率的,向县政府报请测算容积率的请示。县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县政府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向县建设局报送容积率测算基础资料,启动旧城或城中村改造容积率测算工作。

第九条  街道办、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提供改造范围、土地面积、拆迁量、拆迁补偿面积、拆迁安置费用等基础数据报县建设局。

第十条  国土资源局出具至测算时间以前一年来项目周边已出让地块用地位置、面积、用地性质、容积率和每亩土地出让单价等资料报县建设局。

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至测算时间以前一年来商品房销售项目名称、位置、建设用地规模、建设规模等项目基本情况及项目销售平均价格等资料报县建设局。

税务及金融机构依据政策出具税率、贷款利率等材料报送县建设局。

第十一条  县建设局负责收集整理各单位报送的材料,同时撰写招标文件报县财政局,由财政局依法组织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经招标确定测算机构后,县建设局与测算机构签订容积率测算委托协议,启动容积率测算工作。

第十三条  容积率测算完成后,测算机构制作容积率测算报告报县建设局,经县建设局审查后,将测算报告提交县政府。

第十四条  县政府组织召开规委会,审议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容积率问题,审议通过项目容积率指标。

第十五条  县建设局协调改造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将经过规委会审议通过的容积率指标在旧城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位置现场、电视台或网络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

第十六条  对于公示无异议的,公示到期后,县建设局就容积率问题再次报请县政府,县政府出具容积率批复文件。县建设局依据批复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对于县规委会审议通过,且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要求的项目,县建设局依法履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程序,待履行完程序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县建设局再依据批复文件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对于公示有异议的,待测算机构进一步分析处理后,县建设局重新将容积率测算报告提交规委会审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单位提供的基础资料要真实准确。测算机构应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坚决杜绝超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超标准部分将不予认可。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效率,主动服务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要抓紧组织实施,因企业实施不力致开发周期延长、开发成本增加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  按核定容积率、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用地范围进行项目规划方案设计。

第二十三条  未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规委会不予审议项目规划方案。

第二十四条  原规划方案已通过规委会审议,容积率指标超出本办法规定的2.0,且仍有部分区域未实施改造的旧城或城中村改造项目,未实施部分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对于原规划方案已通过县规委会审议,改造项目至今未实施,容积率指标超出本办法规定的2.0的旧城或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方案一律作废,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