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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清县“气代煤”改造气价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01-19来源:编辑录入:

 

各乡镇(区、办),县直有关部门:
    《永清县“气代煤”改造气价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单位,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永清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30
 
 
 
 
永清县“气代煤”改造气价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永清县气代煤采暖用气资金补贴方案》(永政办[2017]208号文件)要求,为切实保障我县气代煤工程顺利运行,确保采暖用气补贴按时发放,群众正常用气取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7年廊坊市气代煤和电代煤工程实施意见》、《廊坊市气代煤电代煤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气代煤相关惠民补贴政策,建立科学、安全、高效的补贴资金兑付机制,遵循“专款专用、注重实效、公开透明、强化监管”的原则,确保国家补贴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二、补贴范围及期限
补贴范围为全县2016年、2017年实施气代煤改造工程的村街及用户,补贴政策及标准暂定3年(2017年、2018年、2019年三个年度)。享受补贴政策的改造用户需在购买期(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15日)购买燃气,其它时间购买不享受补贴政策。按照1元/立方米的气价补贴,每户每个采暖期最高补贴气量1200立方米。用户在本年度购买期未购足1200立方米燃气的,剩余气量不予补贴,以后年度也不予追加补贴。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拨款细则:
1、各参与气代煤改造的燃气企业,根据售予气代煤用户阶段性总体气量提供所需补贴资金总额,采暖季每月15日进行资金申请及手续申报,按照所申请的金额予以拨付。第一阶段11月1日12月15日、第二阶段12月15日次年1月15日、第三阶段次年1月15日2月15日、第四阶段次年2月15日3月15日。提交相关资料包括:资金申请、气代煤用户购买燃气的人员清册、用户购买的纸质信息(收据、小票)等票据复印件。
2、审核方式:采用抽查各公司不低于5%的上报总户数,如出现上报情况与实际不符时需三方进行现场核对。对虚报企业将追回补贴资金,同时处以总申请款一倍的罚款。此款在下次拨付资金时予以扣除,待采暖期气价补贴全部发放完毕后,县建设局将聘请第三方会计师对所有补贴进行再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