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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人员录用、上岗、学习培训制度

发表日期:2017-12-06

 为加强畜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切实做到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二、学习培训对象指从事动物卫生监督、饲料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
   
三、学习培训分为专业学习培训和综合法律学习培训两种。专业学习培训是指动物疫病防治、防疫监督等内容的学习培训;综合法律学习培训是指畜牧方面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主要指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饲料条例、规章、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规范性文件及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及行政复议法等国家行政法规。特别是对法制原则、执法程序和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学习和培训。
   
四、实行定期培训原则,原则上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
培训要确保培训效果,实行有效的培训考核。培训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的一项重要内容,并纳入职工年度考核内容。
   
五、对新增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才能独立执法。从事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还须取得官方兽医资格。
   
六、对新任用的畜牧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培训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岗位工作规范,上岗前培训不少于一周。

七、积极参加上级举办的业务培训。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