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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清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清县2018年乡镇(园区) 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8-03-29

 

各乡镇(区、办),县直相关部门:

《永清县2018年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永清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38

 

 

永清县2018年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考 核 办 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省、市、县大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为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县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结合《廊坊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县(市、区)考核办法》和《廊坊市2018年乡镇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及考核办法》,县委、县政府根据各乡镇(园区)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对各乡镇(园区)空气质量情况按照周、月、季进行考核。

第二条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5)和二氧化硫(SO2)单项指数加和(简称:“两项加和指数”)进行排序。两项加和指数相同的以PM2.5浓度确定先后顺序,从低到高排序进行评价,确定最终排名。

第三条  永清镇、经开区、北京亦庄·永清高新区3个乡镇(园区)为城区组;别古庄镇、韩村镇、曹家务乡、管家务乡、后奕镇、里澜城镇、龙虎庄乡、刘街乡、三圣口乡、原大辛阁乡、原养马庄乡11个乡镇为乡镇组,分别进行排名。城区组所设的3个空气质量监测站所测数据分别代表所在乡镇(园区)空气质量;乡镇组所设的11个自动监测站所测数据分别代表所在乡镇空气质量。

第四条  周考核。考核标准以单周空气质量排名为基础,每周城区组和乡镇组分别进行排名,排名城区组倒排第一名和乡镇组倒排前三名的,由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在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上做检查;连续两周排名城区组倒排第一名和乡镇组倒排前三名的,由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在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上做检查;连续三周排名城区组倒排第一名和乡镇组倒排前三名的,由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在全县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上做检查,并在县级媒体上进行公开通报;连续四周排名城区组倒排第一名和乡镇组倒排前三名的,由乡镇(园区)政府(管委会)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在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上和县级媒体上分别做公开检查。

第五条  月考核。考核标准以月空气质量排名为基础,每月城区组和乡镇组分别进行排名。排名城区组倒排第一名和乡镇组倒排前三名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相关乡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连续两个月排名城区组倒排第一名和乡镇组倒排前三名的,由县纪委对相关乡镇(园区)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严肃问责。

第六条  季考核。考核标准以季度空气质量排名为基础,每季度城区组和乡镇组分别进行排名。排名城区组倒排第一名和乡镇组倒排前三名的,预扣除相关乡镇(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精神文明奖总额的50%;连续两季度的,落实扣除精神文明奖总额50%的措施;连续三季度的,落实扣除精神文明奖总额70%的措施;连续四季度的,扣除相关乡镇(园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部精神文明奖,由县纪委对相关乡镇(园区)党政负责同志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话并予以全县通报,取消单位及主要负责人评优资格。

第七条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专家组按每周、每月、每季度空气质量监测站环境空气质量,对各乡镇(园区)进行排名,同时处罚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财政局负责统一通过财政结算,兑现对相关乡镇(园区)的精神文明奖处罚,统筹用于全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九条  对本单位负责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受到环保部、省环保厅和省、市级以上媒体通报或曝光,每出现一次在综合得分中扣除0.1分。同时,对同一问题出现2次以上的双倍扣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